第八十二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對建筑活動實施監(jiān)督管理中,除按照國務院有關規(guī)定收取費用外,不得收取其他費用。
第八十三條 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動,參照本法執(zhí)行。
依法核定作為文物保護的紀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繕,依照文物保護的有關法律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
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筑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筑活動,不適用本法。
第八十四條 軍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動的具體管理辦法,由國務院、中央軍事委員會依據本法制定。
第八十五條 本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。